(2016)晋088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柱与被执行人冯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柱,冯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原柱,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2门*号。被执行人冯文革,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单身楼**栋***号。申请执行人原柱与被执行人冯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原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文���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5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