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北富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北富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穆如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富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富荣,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富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世红代理审判员 叶 伟代理审判员 贾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