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6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申请执行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栋龙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6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负责人马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申栋龙,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朱庄村朱庄。本院在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申请执行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栋龙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依据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的(2011)州民二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州民二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