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洪霞,门广胜,吴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白山市抚松县人,无职业,住所地白山市。申请执行人吴洪霞,女,汉族,白山市抚松县人,无职业,住所地白山市。被执行人门广胜,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吴占胜,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吴洪霞与被执行人门广胜、吴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占胜银行存款268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