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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洪霞,门广胜,吴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白山市抚松县人,无职业,住所地白山市。申请执行人吴洪霞,女,汉族,白山市抚松县人,无职业,住所地白山市。被执行人门广胜,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吴占胜,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吴洪霞与被执行人门广胜、吴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占胜银行存款268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