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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杭英与蔡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杭英,蔡委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185号原告:陈杭英,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蔡委强,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杭英与被告蔡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杭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杭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杭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杭英负担。审 判 长  赖清龙代理审判员  陈雅真人民陪审员  邱武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娟娟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