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颜勇京与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异议纠纷一案件驳回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勇京,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异33号异议人颜勇京,男。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桥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颜勇京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颜勇京称,贵院查封的荣兴国际B1栋1204号房屋系异议人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所得,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执行人荣兴公司加盖了公司公章,签订合同后,异议人也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被执行人荣兴置业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异议人购得房屋后,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占用使用房屋。整过购房过程,异议人完全依照诚信原则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贵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解除异议位于荣兴国际B1栋1204号房屋的查封,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颜勇京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异议人颜勇京购买荣兴国际B1栋1204号房屋,购房款已全部付清的事实。本院查明,颜勇京、肖目民、钟小华等均是荣兴医院股东及工作人员,2010年荣兴国际开盘时间,经被执行人负责人陈向前游说,购买荣兴国际房屋,之后异议人缴纳部分款项,部分房款用荣兴医院的股东分红(土地出让费)抵扣房款;异议人颜勇京所缴纳的部分房款系在本院查封后,于2015年12月份向被执行人支付尾款14386.84元,为规避本院执行,故意将收款时间改为2015年9月19日。另查明,异议人颜勇京向本院提供的《商品房卖买合同》中的被执行人印章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明显印章不符。本院认为,异议人颜勇京向本院提供的《商品房卖买合同》中的被执行人印章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明显印章不符,不能认定双方签订《商品房卖买合同》,而且异议人所支付的款项也是在本院查封以后支付,所支付的款项本院不予认可。因此,异议人未能提供购房的事实,也亦未向被执行人缴纳任何款项,故此,异议人颜勇京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颜勇京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袁超英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陈更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