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琳与义乌市瑝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瑝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王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瑝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经发大道与杨官路交叉口(义乌市经发针织有限公司内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嘉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菁,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童店路*号。委托代理人:金伦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义乌市瑝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瑝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瑝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瑝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义乌市瑝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