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梅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某,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淮阳县齐老乡柳北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张燕军,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梅某敲诈勒索一案,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振、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张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梅某以1996年���淮阳县齐某乡聘用人员夏某的医疗事故为由多次到北京××××等地进行非法上访,在国家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制造影响,以此要挟齐老乡政府向其拿钱。齐某乡工作人员对其几次接访的过程中,梅某无礼提出让接访工作人员对其非法上访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进行结算,共计8195元,在齐老乡政府对梅某接访的过程中,梅某对齐老乡政府工作人员杜某、高某进行殴打,在多次对梅某接访中齐老乡政府组织人员几十人,花费数万元,严重影响了齐老乡政府的正常工作。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事实不清、本案定性为刑事案件错误、立案程序违法。经审理查明:1996年被告人梅某和淮阳县齐某乡聘用人员夏某发生医疗事故纠纷。2011年11月,淮阳县齐老乡政府依两级法院(淮阳���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104769.19元费用全部赔偿到位。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梅某以赔偿数额太低、赔偿项目不全为由多次到北京××××等地进行非法上访,在国家重大会议或国事活动期间制造影响,以此要挟齐老乡政府为其结算其非法上访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车某等费用并向其支付5万元。因接访被告人梅某,齐老乡政府组织人员几十人次,花费347000元,严重影响了齐老乡政府的正常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报告。(2)淮阳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梅某扰乱县信访局工作秩序的情况说明。(3)淮阳县齐老乡人民政府关于梅某2012年以来非正常上访有关情况的说明。(4)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梅某两次经孟某之手强行索要1800元、3100元的事实。(5)淮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公(齐)决字(2012)第0025号、0334号、(2013)2232号、(2015)0117号、(2015)2273号证明:被告人梅某因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强行索要车某及住宿费,五次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的事实。(6)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及票据4张。证明:梅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已执行结束的事实。(7)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周民终字第1041号。证明:被告人梅某以和淮阳县齐某乡聘用人员夏某的医疗事故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双方纠纷已解决的事实。(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778号。证明:被告人梅某的再审申��被依法驳回的事实。(9)淮阳县齐老乡人民政府关于梅某非访情况的说明及有关的会议记录。证明:淮阳县齐老乡党委政府自2012起,6次召开会议研究去北京等地处理非访的梅某的问题。(10)淮阳县齐老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证明:梅某向乡政府接访人员索要5万元,否则就不回家或者继续上访的事实。(11)北京市公安机关(2012)17587、(2013)12100410、(2013)12120318、(2013)12130225、(2013)12150193、(2013)12160235、(2013)12170211、(2013)12290223号训诫书及赴京上访人员接回稳控责任书。证明:梅某多次到天安门等地区非访,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的事实。(12)齐老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及支出票据215张。证明:2009至2015年,淮阳县齐老乡人民政府因梅某非访,齐老乡政府接访费用为347000元的事���。(13)2013年7月23日,中共淮阳县委办公室以淮办(2013)10号关于《淮阳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及中共淮阳县委办公室、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淮办(2014)3号)及齐老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2.证人证言(1)证人李涛(淮阳县齐老乡政府纪委书记)证言:因为和夏某的医疗事故纠纷,梅某于2012年开始非法上访,2011年被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齐老乡政府和夏某对梅某赔偿到位以后,梅某开始以医疗事故为由进行非法上访。我在齐老乡政府工作期间,梅某2012年去北京三次,3月、5月、9月份各一次,2013年去了八次,2014年去三次,3月份两次,4月份一次,2015年在上合会议期间去郑州一次,到县、市非访无数次。都是国家重大会议及活动期间到敏感地区上访,我总共接���梅某六次。每次去接梅某,梅某要求把火车票,住宿费,吃饭钱等所有开销都结了,不结不回。梅某这些次上访,给齐老乡党委政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造成乡政府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广大干部群众对此表示强烈愤慨。(2)证人杨威(淮阳县齐老乡政府信访秘书)证言:2012年开始非法上访,因为和夏某的医疗事故,2011年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齐老乡政府和夏某对梅某赔偿到位以后,梅某开始以医疗事故为由进行非法上访。在齐老乡政府工作期间,梅某大概去北京非访十几次。2012年去了北京一次,是九月份,2014年去了三次,3月份两次,4月份一次,2015年在上合组织会议期间去了郑州一次。梅某都是逢到国家重大会议及活动期间到敏感地区上访,制造事端,给政府施压。其上访的目的就是给政府施压,制造负面���响,以达到个人要钱的目的。梅某这些次上访,让乡里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影响了齐某的对外形象,给乡里带了很大的损失。(3)证人林某证言(淮阳县齐老乡副乡长):从2006年一直都是我代表乡政府出庭与梅某打官司。因为和夏某的医疗事故,在2011年被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齐老乡政府按照判决已经对梅某赔偿到位,梅某从此对判决赔偿的事项不全,数额较低为由一直进行非法上访。梅某大概到北京,省,市去非访十几次,我去北京接访了三次。2014年去了三次,3月份两次,4月份一次。在全国召开两会期间去的。其上访的目的是给政府施压,制造影响,以达到个人索要钱财的目的。2014年接梅某,乡政府参与十几个人,租三次车,花费了三万元左右,给齐老乡政府的日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干扰,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每次去接梅某,都要求��我们报销他的车票,住宿,吃饭等费用,不给钱不回去,事后都是李某书记负责的。听说乡里给他汇过钱。梅某多次到上级部门非访,给齐老乡政府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乡里的日常工作受到很大的干扰。(4)证人孙自平的证言:梅某是齐老乡柳北村的的一个上访人员。去接访时认识他的。1996年梅某因为去齐某乡计划生育指导站看腿病,和医生夏某发生了医疗纠纷,后来通过淮阳,周口两级法院的多次判决,由齐老乡政府及夏某赔偿梅某医药费等费用,齐老乡政府和夏某在终审判决后都已赔偿到位,现在夏某已因病去世,梅某以看病为由多次到县,市,省,北京去非法上访,给政府施压,向政府要钱。县里每次领导接访他都去,在国家召开重大会议,举行重要活动及其他敏感时期,到活动的地点非法上访,制造影响,给政府要钱。我没给他钱,当时��县信访局驻京人员给他安排的旅店,我们接他时,他跑了,乡里把梅某住宿,吃饭的钱给他结了。乡里一共给了梅某多少钱我不知道。(5)证人丁某(淮阳县齐某乡柳北片总支部书记)的证言:2012年开始非法上访,因为和夏某的医疗事故,在2011年被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齐老乡政府对梅某赔偿到位以后,梅某以政府赔偿的事项不全,数额较低为由进行非法上访。在齐老乡政府工作期间,梅某大概去北京非访十几次,我去接访了八次。2012年去北京两次,3月份、九月份各一次,2013年去了三次,11月份两次,12月份一次,2014年去了三次,3月份两次,4月份一次。为接访,乡里的日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干扰,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损失,给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梅某每次都要求我们把他的住宿、吃饭、车票给报销,大概在花了两万元左右。我没有给他钱,听说乡里给他汇了钱,具体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6)证人陈某(淮阳县齐老乡维稳调解办主任)、杜峰(淮阳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高磊(淮阳县齐老乡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王某乙、武某的证言:证实梅某多次非法上访,齐老乡政府都要给他结清所有花费,强行索要财物的事实。(7)证人孟某(淮阳县信访局工作人员)的证言: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1月28日我受淮阳县信访局领导的指派,到北京值班接访,2015年9月30日晚刘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北京南站附近发现梅某来上访,我立即安排刘某接梅某住在刘某开的宾馆里,第二天(10月1日)我去见梅某,我劝梅某回淮阳解决问题,梅某不听,坚决不同意,后来就说:“回去可以,把来时的路费给我解决了。再买一张到漯河的高铁票,不然,你就不用管我了,我想去哪上访,就去那上访。”当时梅某的态度非常强硬,我看没办法,无奈之下我就给齐某乡党委书记王某甲打电话,让王某甲书记汇钱给我,我再交给梅某。3、被告人梅某的供述:上访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书证即被告人梅某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证人李涛、杨威、王某乙、孟庆贺等人的证言、淮阳县齐老乡政府接访费用票据、被告人梅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以上访为手段,向乡政府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的辩称理由,经查:1996年被告人梅某与淮阳县齐老乡乡政府聘用人员夏某发生医疗纠纷,后经淮阳县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2011年11月淮阳县齐老乡政府和夏某已��两级法院判决将104769.19元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告人梅某。后被告人梅某以赔偿事项不全,数额较低为由,在全国两会、国庆节或重大国事活动期间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上访,向政府施压,其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被淮阳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接访过程中,被告人梅某以再上访相威胁,让淮阳县齐老乡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对其上访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进行结算,并要求齐老乡政府向其支付5万元的费用。从2009年至2015年,淮阳县齐老乡政府因接访被告人梅某,共支出347000元,给淮阳县齐老乡政府造成额外的沉重负担,严重影响乡政府的正常工作,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上述事实均有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故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准确、立案程序合法,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梅某敲诈勒索齐老乡政府5万元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梅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东艳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