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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邱文清诉被告建平县公路管理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清,建平县公路管理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418号原告邱文清,。被告建平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建平县叶栢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守东,职务段长。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文清诉被告建平县公路管理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文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