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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37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蔡家镇浩达家园2号楼3单元302室。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业务员,住梨树县蔡家镇浩达家园2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150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