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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春冬与张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冬,张先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402号原告:朱春冬。被告:张先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冬与被告张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冬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冬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朱春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