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春冬与张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冬,张先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402号原告:朱春冬。被告:张先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冬与被告张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冬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冬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朱春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