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1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营口东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中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东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中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432号原告营口东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赵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系营口市老边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连中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东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中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东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