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欧金成与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2016执654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金成,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欧金成,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从化市。法定代表人:胡玲,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欧金成与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广州中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及利息给申请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案,尚欠违约金5000多万元未支付。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商铺及车位,本案执行款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本案执行款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待其财产拍卖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成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绍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