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虎、闵静姣、王红贞、李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华虎,闵静姣,王红贞,李华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189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号。被告李华虎,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柘溪镇桥北路*号附*号。被告闵静姣,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柘溪镇桥北路*号附*号。被告王红贞,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梅城镇伊中村第十一村民组。被告李华龙,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柘溪镇桥北路*号附*号。本院于2016年7月5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虎、闵静姣、王红贞、李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祥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