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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海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