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海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