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小右、朱小荣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右,李栋丽,朱小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右,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富源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24日由富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于2016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栋丽,女,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富源县。原审被告人朱小荣,男,1994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师宗县。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栋丽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右、朱小荣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小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富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钟审判员 邓 义审判员 柏 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燕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