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初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455号原告:安某某,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被告:黄某某,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志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