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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499号原告:张军。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郎君团结路特7号。法定代表人:周雄鹰,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姚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军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