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499号原告:张军。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郎君团结路特7号。法定代表人:周雄鹰,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姚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军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