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喻国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国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13刑初83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国华,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初中文化,美发师,户籍地江西省,现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国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喻国华驾驶赣J×××××号小车行至萍乡市湘东区新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交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23mg/100ml,便依法对喻国华进行血样提取、送检。经鉴定,喻国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78.23mg/100ml,符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标准,确定为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被告人喻国华的供述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国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喻国华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喻国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国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晓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诗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