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49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田晓东申请执行于桂莲、冮亚芝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东,于桂莲,冮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496之二号申请执行人田晓东,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烟叶复烤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于桂莲,女,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冮亚芝,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烟叶复烤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田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桂莲、冮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黎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人冮亚芝名下的房产,并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冮亚芝名下的工资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8月22日止,被执行人于桂莲、冮亚芝尚欠申请执行人田晓东53870元(其中本金52150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黎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