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2923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伦。委托代理人:王金龙。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丽。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伦、王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儿子郭某甲、郭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每人支付抚养费1000元;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郭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郭某乙。由于原告对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频繁争吵,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亲属于2016年正月初三前往原告家中,对原告及其父母进行辱骂、恐吓,被告也随其亲属离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郭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5月份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郭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郭某乙,现都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琐事争吵,2016年正月初三,原告因被告买手机的事情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弟弟及其表哥到原告家里闹,被告自此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出现冲突在所难免,但并没有本质性矛盾,况且双方已育有两子,倘若离婚,对子女的身心××极为不利。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从家庭和子女的利益出发,多从自身找不足,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维持的,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