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慧敏与王林青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敏,王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慧敏,女,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林青,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慧敏与被执行人王林青(2011)辰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王林青名下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且已扣划到位66276元并已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剩余的执行款项待被执行人工资发放时再进行执行。鉴于此期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已提交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