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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行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XX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5行初545号原告XX,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健,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及立,女,女。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庄少勤,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先飞,男。原告XX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吕月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