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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唐书英与王金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书英,王金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374号原告:唐书英,居民。委托代理人:董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法律服务所。被告:王金柏,居民。原告唐书英与被告王金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唐书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书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书英负担。审 判 长  杨梦萦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曹妮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