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唐书英与王金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书英,王金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374号原告:唐书英,居民。委托代理人:董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法律服务所。被告:王金柏,居民。原告唐书英与被告王金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唐书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书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书英负担。审 判 长 杨梦萦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曹妮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