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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李进、周安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李进,周安清,莫莉,刘俊,安徽洁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470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委托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进,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被告:周安清。被告:莫莉。被告:刘俊。被告:安徽洁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李进、周安清、莫莉、刘俊、安徽洁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告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帐户,并查封了被告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东至县龙溪水岸、东至县洁源城部分房产。现因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对被告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东至支行、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的帐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下列房屋的查封:位于安徽省东至县龙溪水岸2栋房屋共60套;3栋��屋共34套;6栋房屋共89套;12栋房屋共42套;位于安徽省东至县洁源城4栋房屋1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魏守仁人民陪审员  杨友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