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6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杨胜云、代荣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胜云,代荣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6财保32号申请人杨胜云,女,1970年9月23日生,毛南族,住独山县。被申请人代荣盛,男,1994年3月11日生,住独山县。申请人杨胜云因被申请人代荣盛驾驶自己所有的贵JBV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经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荣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为确保经济损失得以实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贵JBV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扣押。罗斌洪自愿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别克牌贵JBHX**号小轿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胜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且已经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贵JBV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锦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真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