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中国与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东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中国,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东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保139号申请人:吕中国,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4幢,注册号91500223696575100J。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董事长。被申请人:付东宇,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吕中国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东宇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渝0152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2016年8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吕中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渝X号等十个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二、将被申请人付东宇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号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三、将担保人吕璐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XX街道办事处XXX街XXX号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