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王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国,王菊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2412号原告吴建国。委托代理人蒋建江。被告王菊芳。原告吴建国诉被告王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长栋独任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建国诉称,2010年起,其与被告建立模具材料买卖关系,由其向被告供应模具钢等材料。自2012年4月起,被告开始拖欠材料款,并向其出具欠条。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其出具欠条8张,金额共计686189元。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454189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54189元。被告王菊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模具钢等材料。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出具欠条8张,金额共计686189元。后被告通过直接向原告转账、由他人代付款等方式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454189元至今未付。审理中,原告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货款支付期限也没有明确约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结欠其货款454189元,并提供了欠条、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抗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金额共计686189元。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在欠条出具后支付了部分货款,目前仅结欠其货款454189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5418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建国货款人民币454189元。案件受理费811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713元,由被告王菊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长栋人民陪审员 华火泉人民陪审员 金福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