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麻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贺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268号原告:麻某某被告:贺某原告麻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麻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517.5元,由麻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