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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麻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贺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268号原告:麻某某被告:贺某原告麻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麻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517.5元,由麻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