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赵婷与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婷,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205号原告赵婷,女,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扶余县。委托代理人孙鑫鑫,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满立红原告赵婷诉被告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剩余650元由原告赵婷自行负担。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