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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种蓄场支行与被告马义、胡永财、王宏声、李福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种蓄场支行,马X,胡XX,王XX,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2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种蓄场支行。负责人蒋X,职务行长。被告马X,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农民,地址不详。被告胡XX,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农民,地址不详。被告王XX,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农民,地址不详。被告李XX,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农民,地址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种蓄场支行与被告马X、胡XX、王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告马X、胡XX、王XX、李XX居住地址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被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种蓄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汉英审 判 员  甄连君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明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