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明琼与田成斌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4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琼,田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明琼,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田成斌,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杨明琼与田成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扣划被执行人田成斌存款5400元外,被执行人田成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的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必春审 判 员 周康勇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