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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938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保安。2016年3月2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在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物业楼2楼宿舍内容留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6年2月5、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在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物业楼2楼宿舍内容留赵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6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在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物业楼2楼宿舍内容留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向本院提交了案件来源、查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有立功和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查获了吸毒人员赵某某,后又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所提的其系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所提的其有立功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系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吸毒人员赵某某,不构成立功,故对于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