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程学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10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学龙,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无业。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4日被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7月23日、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现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学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代理派检察员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程学龙来到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新宏冠网吧后门,窃取被害人陈某绿源牌电瓶车一辆,后以100余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估价,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2、2016年5月1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程学龙来到永嘉县北城街道环城北路撸撸吧网吧边上的巷子内,窃取电瓶一个,后以2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估价,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30元。3、2016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程学龙来到永嘉县北城街道环城北路一足浴店后门,窃取自行车一辆。经估价,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7元。涉案绿源牌电瓶车、电瓶、自行车均已追回,其中绿源牌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学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程学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学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程学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赃物已全部追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学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程学龙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翁金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中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