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金凤与黄其众、陈秀香、大田县亚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凤,黄其众,陈秀香,大田县亚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5民初1110号原告:黄金凤,女,1990年4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春华,大田县岩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其众,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陈秀香,女,1973年2月3日出生。被告:大田县亚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37号。法定代表人:黄其众,执行董事。原告黄金凤与被告黄其众、陈秀香、大田县亚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艺环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其众、陈秀香、亚艺环保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其众、陈秀香共同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其利息324000元(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64800元(按应收利息324000元的20%计算),合计9888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亚艺环保公司对黄其众、陈秀香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黄其众、陈秀香、亚艺环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黄金凤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黄其众、陈秀香共同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其利息324000元,合计924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黄金凤自愿放弃要求黄其众、陈秀香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黄其众、陈秀香、亚艺环保公司均未作答辩。黄金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收条、银行转款凭证、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网银电子回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黄其众、陈秀香、亚艺环保公司未予质证。对黄金凤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黄金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春华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2日,黄金凤与黄其众、亚艺环保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黄其众向黄金凤借款600000元,月利率按3.5%计算,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借期届满时未归还本金,黄其众应向黄金凤支付违约金,按应收利息的20%计算;由亚艺环保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二年等。亚艺环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盖章。当日,黄金凤向黄其众支付借款600000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200000元,转账方式支付400000元,黄其众在借款协议右下方注明“收现金贰拾万元正”。同日,黄其众向黄金凤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600000元的收条给原告。借期届满后,经黄金凤多次向黄其众、亚艺环保公司催讨,黄其众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亚艺环保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黄其众尚欠黄金凤借款600000元及其利息324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924000元。另查明,黄其众与陈秀香于2004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黄金凤与黄其众、亚艺环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黄金凤向黄其众支付借款后,黄其众未按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亚艺环保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其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黄金凤要求黄其众偿还借款本息924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金凤主张本案借款系发生在黄其众与陈秀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黄其众、陈秀香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黄其众个人债务,对于黄金凤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亚艺环保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黄其众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其众、陈秀香、亚艺环保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黄其众、陈秀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偿还给黄金凤借款600000元及其利息324000元,合计924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大田县亚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黄其众、陈秀香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0元,由黄其众、陈秀香、大田县亚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海鹰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人民陪审员 颜小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