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树春与王殿成、杨晓东、李志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春,王殿成,杨晓东,李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062号申请人:张树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殿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杨晓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所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李志恒,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树春与王殿成、杨晓东、李志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4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杨晓东、李志恒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晓东名下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志恒名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