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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永林申请王军、杨东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661号张永林、王军、杨东晓:本院执行的张永林申请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2205元,申请执行费2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军于2016年8月22日自动履行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共计22万元。申请执行人张永林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林申请王军杨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