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元翠与成锦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元翠,成锦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吴元翠,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成锦姬,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吴元翠与被执行人成锦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