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0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与花排玲、韩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花排玲,韩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096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负责人冯永健,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花排玲,女,汉族。被告韩鹏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花排玲、韩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花排玲、韩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