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8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与谢xx、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谢xx,梁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19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负责人:刘向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雄勇,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冯健,该行员工。被告:谢xx,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141X。被告:梁xx,女,壮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272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诉被告谢xx、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交受理费,又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明审 判 员 曾 划代理审判员 姜晶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