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粟香与曾浪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香,曾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粟香。被执行人曾浪。申请执行人粟香与被执行人曾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曾浪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1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曾浪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匡国梁审 判 员 李基强审 判 员 贺 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