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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粟香与曾浪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香,曾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粟香。被执行人曾浪。申请执行人粟香与被执行人曾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曾浪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1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曾浪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匡国梁审 判 员  李基强审 判 员  贺 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