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白玉安与何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安,何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白玉安,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星,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关于白玉安郜秀敏与何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玉安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8375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383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