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庆玲与王式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玲,王式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玲,女,生于1974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圣井街道办事处孟家坞村。被执行人王式栋,男,生于1970年3月3日,汉族,居民,住枣园街道办事处西类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玲与被执行人王式栋离婚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通过查询银行、章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苗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