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668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郄某,农民。原告董某与被告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