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祥生与王申、王和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生,王申,王和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157号原告王祥生。被告王申。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被告王和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生诉被告王申、王和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祥生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广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