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8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祥生与王申、王和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生,王申,王和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157号原告王祥生。被告王申。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被告王和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生诉被告王申、王和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祥生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广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