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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朱某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675号罪犯朱某,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退赃款、赃物予以追缴。2008年7月25日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7日,本院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22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13日,本院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36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予以假释。2014年8月19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以(2014)泰兴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本院(2013)通中刑执字第3683号刑事裁定书中对该犯予以假释的裁定,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零六天,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2014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朱某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收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财产刑及退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全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