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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财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奇峰、赵勇根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奇峰,赵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270号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刘奇峰。被申请人:赵勇根。申请人根据已生效的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双计生征字[2014]第3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奇峰、赵勇根的银行存款28452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奇峰、赵勇根的银行存款284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展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