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山东厚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厚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南苑西路1386号。法定代表人邢春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厚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3号科研楼602-N1。法定代表人肖娜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厚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该通知限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2016年8月22日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刘 猛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