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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赵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赵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49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万安培,行长。被执行人:赵丽敏。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赵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丽敏名下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大洋彼岸二期一组团3栋2单元2层201号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赵丽敏名下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大洋彼岸二期一组团3栋2单元2层201号房屋(合同备案:蔡10100563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