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果某、贾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果某,贾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225号原告:贾某甲被告:果某被告: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果某、被告贾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以无遗产可以继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财产保全费120元,退给原告贾某甲。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晓佳 更多数据: